環境評價即環境影響評價,是在全球范圍內較普及的成熟的環境保護制度,是世界各國為了人類賴以生存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針對本國特色制定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基本原則:
“客觀”原則要求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嚴格按照評價的規則、規范對客觀的各種環境因素進行評價;“公開”原則是指除了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之外,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情況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摘要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有關單位、專 家和公眾的意見;“公正”原則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活動時,不得帶有任何主觀偏見,不得摻雜任何個人利益、部門利益。地方利益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價的因素,對所有的評價對象一視同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調查、分析、預測、評估,編寫和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技術原則:
1、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法規;
2、符合流域、區域功能區劃、生態保護規劃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布局合理;
3、符合清潔生產的原則;
4、符合國家有關生物化學、生物多樣性等生態保護的法規和政策;
5、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政策;
6、符合國家土地利用的政策;
7、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要求;
8、符合污染物達標排放和區域環境質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