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箱一般都設置在屋頂,用于撲滅初期火災。正常情況時,高位水箱里保持一定水位,并與消防管道相通,管道中充滿水。一旦發生火災,噴頭破裂,管網的水順勢流出。之所以消防水箱設在屋頂,就是要保證水流的壓力。水箱壓力的高低對于撲救建筑物頂層或附近幾層的火災關系也很大,壓力低可能出不了水或達不到要求的充實水柱,也不能啟動自動噴水系統報警閥壓力開關,影響滅火效率,為此高位消防水箱應規定其最低有效壓力或者高度。綜上,它包括兩個作用,一是提供初期火災的消防用水水量;二是保證消防用水的水壓。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8.6.3條規定:設置常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如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等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 另外設置干式消防豎管的建筑物,也可不設置消防水箱。我們知道消防水箱的兩個作用,一個水量,一個水壓。那么如何界定建筑物消防水箱的水量和水壓?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小于36m3,但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不應小于50m3,當建筑高度大于150m時,不應小于100m3;2 多層公共建筑、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和一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8m3,當一類高層住宅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小于36m3;3 二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2m3;4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層住宅,不應小于6m3;5 工業建筑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于或等于25L/s時,不應小于12m3,大于25L/s時不應小于18m3;6 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應小于36m3,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應小于50m3,當與本條第1款規定不一致時應取其較大值。
消防水箱用于貯存撲滅初期火災用水,消防設計規范明確規定如下: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8.6.3條規定:室內消防水箱(包括分區給水系統的分區水箱)應儲存lOnd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 用水量不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2m3,仍可采用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25L7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8m3,仍可采用18m3。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7.4.7.1條規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一類公共建筑不應小于18m3;二類公共建筑和一類居住建筑不應小于12m3;二類居住建筑不應小于6.00m3。.第7A7.3條規定:并聯給水方式的分區消防水箱容量與高位消防水箱相同。另外,與其他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容積,除滿足自身的消防用水貯備外,還應滿足其他用水貯備。